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重点培养和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现代产业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才选拔和评价体系,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蓝色珠海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珠字〔2013〕8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在我市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特色海洋经济和生态农业等现代产业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贡献突出、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领先地位的创新创业人才。
依业绩与专业水平的差异性,高层次人才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层级。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通过评审方式产生,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 加强青年优秀人才队伍建设。对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特色海洋经济和生态农业等现代产业领域工作的青年人才,根据业绩和发展潜力,每年择优选拔150名左右优秀人才(分为创业类和创新类),作为高层次人才的后备人才进行培养。青年优秀人才通过评审方式产生,评审工作与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一并组织进行。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评审和青年优秀人才选拔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评审及青年优秀人才选拔不受国籍、地域、户籍和身份的限制。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评审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凡我市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特色海洋经济和生态农业等现代产业领域内的创新人才,其创新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审高层次创新人才。
凡我市新引进的,携带技术、项目、资金来珠海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的创业人才,其掌握的核心技术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审高层次创业人才。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申报评审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其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高度相关且专业水准在所从事的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
(三)高层次人才(一级),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近5年来取得的研究开发、创意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或做出重大贡献,或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创新创业项目且项目发展潜力巨大,在业界有很大影响力的拔尖人才。
(四)高层次人才(二级),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近5年来取得的研究开发、创意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或做出较大贡献,或拥有处于省内领先水平以上的创新创业项目且项目发展潜力较大,在业界有较大影响力的拔尖人才。
(五)高层次人才(三级),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近5年来取得的研究开发、创意成果处于省内先进水平以上,或工作成绩显著,或拥有处于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创新创业项目且项目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人才。
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青年优秀人才选拔对象与条件
第十条 凡我市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特色海洋经济和生态农业等现代产业领域工作的青年人才,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审青年优秀人才。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审青年优秀人才者,应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潜力较大或业绩较突出,年龄在40周岁以下,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5年以上技术研发、创意设计工作经历,且近5年来取得的研究成果对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有明显促进作用的技术研发人才。
(二)担任大中型企业管理中层以上职务3年以上,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创办小微企业,且企业有良好成长性的创业人才。
(四)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具有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按照《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评选产生的优秀技能人才;获得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荣誉奖项或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的技能人才。
第四章 评审程序与方法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需要和高层次人才及青年优秀人才队伍结构现状,制定年度申报指南,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
第十三条 设立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的组织评审工作。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名;评委会按专业(学科)设若干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由5-7名评委组成,设组长1名。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聘请省内外各行业领域和相关专业的优秀专家,建立评委会委员库。每次评审前,在监督员的监督下,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建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在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中,同一单位的评委人数不得超过2名。
第十五条 设立珠海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负责高层次人才、青年优秀人才申报受理、政策咨询、待遇兑现等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向社会发布公告,宣传有关政策,公开申报指南。
(二)个人申报。个人填写申报材料,提交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
(三)单位推荐。所在单位核实个人申报材料,将推荐人员名单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
(四)初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五)评审。
(1)专业组提名。各专业组根据评审指标体系,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阅,从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业绩贡献、创新创业项目水平及其实施情况、所在企业发展情况等方面进行评议打分,并按照层级分配名额1:2的比例,依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提名人选。
(2)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听取专业组对提名人选的评议汇报,审阅提名人选的材料,充分讨论和评议,根据专业、层级名额分配进行投票,确定候选人,必要时可进行现场答辩。候选人得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
(六)审核。根据评委会评审结果,将候选人员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七)公示。审核通过的候选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八)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将候选人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第十七条 青年优秀人才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向社会发布公告,宣传有关政策,公开申报指南。
(二)个人申报。个人填写申报材料,提交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
(三)单位推荐。所在单位核实个人申报材料,将推荐人员名单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
(四)初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评审条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五)评审。
(1)专业组提名。各专业组根据评审指标体系,对申报人的材料审阅后进行评议打分,并按照分配名额1:1.5的比例,依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提名人选。
(2)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听取专业组对提名人选的评议汇报,审阅提名人选的材料,充分讨论和评议后进行投票,并根据专业分配名额,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必要时可进行现场答辩。候选人得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
(六)审核。根据评委会评审结果,将候选人员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七)公示。审核通过的候选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八)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将候选人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我市高层次人才、青年优秀人才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服务,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为5年,青年优秀人才培养期为3年,在管理服务期和培养期内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内,达到更高层级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评审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且评审通过后管理服务期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评审高层次人才。青年优秀人才培养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不能再次申报评审青年优秀人才。
第二十条 对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进行考核管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考核管理工作,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协助、所在单位配合考核管理。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青年优秀人才待遇的终止。对离开我市或不再与我市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终止其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
第二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青年优秀人才资格的取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优秀人才资格,收回高层次人才证书或青年优秀人才证书,终止其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
(1)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2)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3)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证书或青年优秀人才证书的;
(4)管理服务期或培养期内受刑事处罚的;
(5)其他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优秀人才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我市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特色海洋经济和生态农业等现代产业领域工作的人员,经我市推荐,通过国家或省的选拔评审,入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广东省领军人才的,直接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一级)政策待遇。
第二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评审、考核、管理等费用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开支标准,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